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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:公布首批消防安全不良行为
发布时间:2013-08-03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490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  按照公安部《关于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的通知》要求,贵州省消防总队结合实际制定出台《贵州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》(以下简称《制度》),并在全省内开展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排查活动。6月29日,贵州省消防总队公布首批消防安全不良行为,进一步创新和改进社会消防管理,推动社会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消防法规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。   
       据悉,此次被消防总队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社会单位及个人共有28家。其中社会单位13家:贵州安顺天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、普定县飞越网吧、贵州毕节万厦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、贵州化工建设公司、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、贵州能辉酒店有限公司、贵州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丰和家居购物中心、贵州恒立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、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、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、百胜餐饮(成都)有限公司肯德基贵阳黄河餐厅分公司、贵阳青云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;个人15人:石秀云(金沙县金樽酒店)、潘奇娟(威宁县金茂大酒店)、袁小斌(贵阳云岩尚客商务酒店)、袁斌(贵阳云岩盛世欢歌娱乐城)、孙娅(贵阳花溪渝之味火锅城)、王家亮(丹寨县明亮霓足疗所)、潘锦谷(都匀市佳美乐超市)、张桁(都匀市鑫盛酒店)、付亚(贵定县糖潮酒吧)、苏振(龙里县时尚壹佰酒店)、袁正华(长顺县白云商务宾馆)、刘双燕(三都县钱柜休闲吧)、冉小龙(道真县释放空间娱乐会所)、唐云洪(正安县步步高鞋城)、贺选华(余庆县华友宾馆)。
      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,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。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后,违法单位和个人认真整改,确实消除了违法行为,落实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,当事人申请,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,可适当缩短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,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,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后,延长其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。通过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,必将创新和改进社会消防管理,进一步督促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,预防减少火灾事故发生。